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下列约定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公司首次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之后,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重大疾病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本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本合同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初次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仍继续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的给付条件,本公司将继续给付重大疾病康复保险金,直至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
二、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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