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
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
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
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
息)给付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
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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